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松展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關奎江
訴訟代理人 高治雯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088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2 月7 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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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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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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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林永隆 │聯邦商業銀行南京東│101年10月19日 │12,000元 │UA0000000 │
│ │ │路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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