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寰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振昌
訴訟代理人 郭那伊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131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18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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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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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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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翰辰國際實業有限 │永豐商業銀行│101年9月5日 │97,545元 │AF0000000 │ │
│ │公司 王坤明 │北新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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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