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大門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韓微風
代 理 人 張曉民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29日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
2046號
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02 年2 月18日屆
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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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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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付款地 │金額(新台幣)│ 利 息 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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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艾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太電│92年2月27日 │92年11月28日│ 臺北市 │70,075,000元 │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 │欣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仝清筠│ │ │ │ │計算 │
│ │、孫道存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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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