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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39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大門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微風 代 理 人 張曉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29日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 2046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2 月18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9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付款地 │金額(新台幣)│ 利 息 約 定 │ ├──┼──────────────┼──────┼──────┼────┼───────┼────────┤ │001 │艾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太電│92年2月27日 │92年11月28日│ 臺北市 │70,075,000元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 │欣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仝清筠│ │ │ │ │計算 │ │ │、孫道存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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