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形而上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慈美
代 理 人 余孟馨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435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1月12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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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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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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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福記產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101年6月29日│487,305元 │GD0000000 │
│ │限公司 郭玉慧│仁愛路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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