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02號
聲 請 人 胡定吾
代 理 人 楊曉邦
律師
陳又新律師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102年3月25日
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504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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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4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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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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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台大創新育成股份有限公司 │92NE0000000至92NE0000000 │20 │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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