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僑營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志華
代 理 人 蕭慧貞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183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2年2月16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松格冷氣股│臺灣新光商業│101年6月5日 │27,090元 │QC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銀行松山分行│ │ │ │
└──┴─────┴──────┴──────┴─────────┴─────┘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