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全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吉明
代 理 人 李淑端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2日以101年度司催字第
2218號
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02年3月11日屆
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陳琪媛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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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5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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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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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采聲科技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安│101年8月10日│58,000元 │AA0000000 │
│ │司 林鈺鈴 │和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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