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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51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全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吉明 代 理 人 李淑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2日以101年度司催字第 2218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3月11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陳琪媛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51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采聲科技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安│101年8月10日│58,000元 │AA0000000 │ │ │司 林鈺鈴 │和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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