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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51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15號 聲 請 人 軒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1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102 年2 月10日及同年3 月10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 ┌─────────────────────────────────────────────────────┐ │附表: 102 年度除字第515 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 │ │ │ │ │ │ │ │ │ │ │ │ │ │ │ ├──┼─────────┼────────┼───────┼───────┼────────┼──────┤ │001 │理昂國際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50,000元 │101年10月9日 │AA0000000 │3個月 │ │ │李坤潢 │台北分行 │ │ │ │ │ ├──┼─────────┼────────┼───────┼───────┼────────┼──────┤ │002 │理昂國際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75,000元 │101年10月12日 │AA0000000 │3個月 │ │ │李坤潢 │台北分行 │ │ │ │ │ ├──┼─────────┼────────┼───────┼───────┼────────┼──────┤ │003 │理昂國際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84,804元 │101年10月15日 │AA0000000 │3個月 │ │ │李坤潢 │台北分行 │ │ │ │ │ ├──┼─────────┼────────┼───────┼───────┼────────┼──────┤ │004 │理昂國際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45,490元 │101年11月30日 │AA0000000 │4個月 │ │ │李坤潢 │台北分行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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