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15號
聲 請 人 軒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策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104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分別於民國102 年2 月10日及同年3
月10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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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 年度除字第51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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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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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理昂國際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50,000元 │101年10月9日 │AA0000000 │3個月 │
│ │李坤潢 │台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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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理昂國際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75,000元 │101年10月12日 │AA0000000 │3個月 │
│ │李坤潢 │台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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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理昂國際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84,804元 │101年10月15日 │AA0000000 │3個月 │
│ │李坤潢 │台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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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理昂國際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45,490元 │101年11月30日 │AA0000000 │4個月 │
│ │李坤潢 │台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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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