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30號
聲 請 人 飛資得醫學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淑德
代 理 人 莊松霖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795號
公示催告在
案,其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業於民國102年1月24日屆滿,尚
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琪媛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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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5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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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 │金 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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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財團法人佛教慈濟│100年11月24日 │62,500元 │XV0000000 │
│ │三民分行 呂宗翰│綜合醫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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