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彩衣鋁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花蓮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314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5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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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5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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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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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耀宏國際有限公司│滙豐(台灣)商業│100年10月7日│38,724元 │0000000 │
│陳孟宏 │銀行南東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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