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70號
聲 請 人 統富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子亮
訴訟代理人 張素琤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300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3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吳若萍
法 官 吳佳霖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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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5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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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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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統富開發建設股份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1年10月3日│3,000,000元 │DB0000000 │
│ │限公司 黃子亮 │館前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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