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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57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75號 聲 請 人 杜鋼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416號裁定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3 月18日屆滿,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晏如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 │附表:102 年度除字第 575 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001 │台灣丸善股份有限公司│日商瑞穗實業銀行臺│民國101年 │ 787,931元 │0000000 │ │ │渡邊惠一 │北分行 │11月30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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