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75號
聲 請 人 杜鋼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雅婷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416號
裁定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3 月18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晏如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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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2 年度除字第 57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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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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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丸
善股份有限公司│日商瑞穗實業銀行臺│民國101年 │ 787,931元 │0000000 │
│ │渡邊惠一 │北分行 │11月3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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