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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62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626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行 法定代理人 劉俊麟 代 理 人 劉乾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3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62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七強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山北│101年11月10日 │196,000元 │CM0000000 │ │ │ │陳維方 │路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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