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678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瑞昌
訴訟代理人 陳慶翰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478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3 月29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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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 年度除字第6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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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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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東逯有限公司高建平│第一商業銀行城東分行│101年9月4日 │839,696元 │D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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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