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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68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685號 聲 請 人 錦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錦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2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27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685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001 │懷仁國際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東台│13,150元 │101年11月30日 │HD0000000 │ │ │司 │北分行 │ │ │ │ ├──┼─────────┼────────┼───────┼───────┼─────┤ │002 │懷仁國際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東台│588,000元 │101年11月30日 │HD0000000 │ │ │司 │北分行 │ │ │ │ ├──┼─────────┼────────┼───────┼───────┼─────┤ │003 │懷仁國際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東台│90,221元 │101年11月30日 │HD0000000 │ │ │司 │北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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