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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6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69號 聲 請 人 金盈通信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宗 代 理 人 林妙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529號公示催告 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1年11月19日屆滿 ,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 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69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金盈通信電機有│華南商業銀│101年6月30日│47,500元 │GD0000000 │ │ │限公司 陳美宗│行南門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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