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703號
聲 請 人 晶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祥銘
代 理 人 陳淑姿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418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2年4月3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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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70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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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 票 號 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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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虹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安泰商業銀行永吉簡│101年11月30日 │261,950元 │BS0000000 │
│ │司 周淑卿 │易型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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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