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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71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711號 聲 請 人 蔡仁彰 代 理 人 蔡澤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711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聯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 │1 │507 │ ├──┼──────────┼───────┼──┼──┤ │0002│聯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8NX0000000-0 │1 │25 │ ├──┼──────────┼───────┼──┼──┤ │0003│聯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9NX0000000-0 │1 │5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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