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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72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726號 聲 請 人 崧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傑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5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4 月5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726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迅達技服有限│合作金庫商業│101年9月30日│14,700元 │QS0000000 │ │ │公司 鄭統 │銀行大安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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