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728號
聲 請 人 金鎬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嘉慶
代 理 人 林素經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531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2年4月8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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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 年度除字第72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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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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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金鎬貿易有限│國泰世華商業│102年2月25日│68,404元 │HA0000000 │
│ │公司 陳嘉慶│銀行民權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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