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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74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748號 聲 請 人 明日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建文 代 理 人 謝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44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該支 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443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74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原長企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101年9月30日│48,274元 │FO0000000 │ │ │司 劉克昌 │大坪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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