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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74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749號 聲 請 人 源順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全斌 代 理 人 葉桂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5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 │001 │台灣環宇網路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101年7月15日│11,466元 │TK0000000 │ │ │限公司 李秉蒼 │寧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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