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767號
聲 請 人 全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禎桂
代 理 人 張廷菁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096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分別於民國102 年2 月5 日、102 年
4 月5日 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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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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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金額 │
發票日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民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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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湯士君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75,000元 │101年10月26日 │CN0000000 │
│ │ │吉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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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協利起重有限公司│臺北市第九信用合│84,000元 │101年12月2日 │JE0000000 │
│ │陳林雪珠 │作社雙園分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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