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768號
聲 請 人 健逢生物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政富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065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2 月18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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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7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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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民國)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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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財團法人中衛發│兆豐國際商業│101年1月30日│3萬5,000元│BK0000000 │
│ │展中心 谷家恒│銀行敦化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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