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卡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明杉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790號
裁
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2月20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晏如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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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7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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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金 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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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汎佳行印刷事│華南商業銀│ 81,625元 │民國101 年8 月│ED0000000 │3個月 │
│ │業有限公司 │行長安分行│ │2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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