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782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行
法定
代理人 劉俊麟
訴訟代理人 宋志遠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352 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4 月18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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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7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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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金 額(新台幣)│
本 票 號 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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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七強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山北│101年12月20日 │9,800元 │CH0000000 │
│ │陳維方 │路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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