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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85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857號 聲 請 人 嘉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品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83號公示催告在 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2年5月7日屆滿,尚 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琪媛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857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 ├──┼─────────┼──────────┼───────────┼─────────┼────────┤ │001 │永光儀器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古亭分行│101年11月20日 │32,500元 │DA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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