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899號
聲 請 人 錞谷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業欣
代 理 人 林麗慧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35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2年5月7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吳佳樺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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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89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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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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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普華資訊工程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安│102年1月31日│121,211元 │AA0000000 │
│ │限公司 何若千 │和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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