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918號
聲 請 人 世邦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闕長福
代 理 人 蘇桂霜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33 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02 年5 月
20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918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香港商泛凌華國際有│臺灣銀行圓山分行│101年12月15日 │88,890元 │AH0000000 │
│ │限公司台北
分公司 │ │ │ │ │
└──┴─────────┴────────┴───────┴─────┴─────┘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