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92號
聲 請 人 歐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森崐
訴訟代理人 楊雅文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零一年度司催字第一五九一號
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屆
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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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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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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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歐旻企業股份有│兆豐商業銀│101年7月6日 │20,900元 │AQ0000000 │
│ │限公司 林森崐│行民生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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