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943號
聲 請 人 眾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范恒熙
代 理 人 陳惠美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2日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
311 號
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02年5月27日屆
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林勇如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94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國瑞事務機器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102年2月20日│63,021元 │AA0000000 │
│ │司 曾鴻池 │信義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