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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94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945號 聲 請 人 今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新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5 月2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 │附表: 102 年度除字第945 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 ├──┼─────────┼─────────┼───────────┼─────────┼────────┤ │001 │洋京汽車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圓│102年1月31日 │30,200元 │WK0000000 │ │ │ │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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