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945號
聲 請 人 今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新王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67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5 月22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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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 年度除字第94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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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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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洋京汽車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圓│102年1月31日 │30,200元 │WK0000000 │
│ │ │山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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