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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94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947號 聲 請 人 超越極限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李岳霖律師 代 理 人 黃意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0日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 210 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5月27日屆 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林勇如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947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 數│ ├──┼────────────┼───────┼──┼───┤ │0001│華波超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7-NE-0000000 │1 │10,000│ ├──┼────────────┼───────┼──┼───┤ │0002│華波超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7-NE-0000000 │1 │10,000│ ├──┼────────────┼───────┼──┼───┤ │0003│華波超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7-NE-0000000 │1 │10,000│ ├──┼────────────┼───────┼──┼───┤ │0004│華波超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7-NE-0000000 │1 │10,000│ ├──┼────────────┼───────┼──┼───┤ │0005│華波超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7-NE-0000000 │1 │10,000│ ├──┼────────────┼───────┼──┼───┤ │0006│華波超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7-NE-0000000 │1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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