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947號
聲 請 人 超越極限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即
清算人 李岳霖
律師
代 理 人 黃意文律師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0日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
210 號
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02年5月27日屆
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林勇如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947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 數│
├──┼────────────┼───────┼──┼───┤
│0001│華波超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7-NE-0000000 │1 │10,000│
├──┼────────────┼───────┼──┼───┤
│0002│華波超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7-NE-0000000 │1 │10,000│
├──┼────────────┼───────┼──┼───┤
│0003│華波超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7-NE-0000000 │1 │10,000│
├──┼────────────┼───────┼──┼───┤
│0004│華波超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7-NE-0000000 │1 │10,000│
├──┼────────────┼───────┼──┼───┤
│0005│華波超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7-NE-0000000 │1 │10,000│
├──┼────────────┼───────┼──┼───┤
│0006│華波超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7-NE-0000000 │1 │1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