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事聲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消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事聲字第95號 異 議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異 議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淑美 代 理 人 郭至卓法扶律師 上列異議人與債務人李淑美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異議人 即債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2年 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2號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之更生 方案應否准許,係以是否公允為斷,所謂公允,應審酌債權 人與債務人之利益衡平、債務人之償債能力與清償誠意以及 社會公益等因素為綜合判斷,非以還款成數為絕對標準。另 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 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 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 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 駁回之,此項規定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240 條之4 第1 、2 、3 項及消債條例第15條分別定有明 文。本件異議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豐銀行) 係對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3年2月10日所為10 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2號裁定不服,並分別於103年2月14 日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異議,而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 由而送請本院為裁定,核與上開條文規定及意旨相符,先予 敘明。 二、異議人大眾銀行異議意旨略以:債務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 權總合為新台幣(下同)8,539,874元,債務人僅還款576,0 00元,還款成數僅6.74%,尚不及清算程序中繼續清償之免 責裁定門檻,更生方案對債權人顯不公平等語。 滙豐銀行異議意旨略以:債務人於90年申請信用卡時,任職 保誠人壽業務經理,薪資所得可達100,000元,債務人聲請 更生時自述目前任職匯聚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 僅23,000元,顯不合理,收入恐有低估之虞。更生方案僅清 償576,000元,6年後即免除積欠近93.26%之債務,使債權 人承受損失,有違公平正義原則等語。爰依法提出異議,請 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 ㈠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制定,乃為使負債務之消費者得依 本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以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 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謀求消費 者經濟生活之更生,進而健全社會經濟之發展,此觀諸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 條規定即明。是該條例之立法目的,係 在使陷於經濟上困難之消費者,得依該條例清理債務,以妥 適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並重建其經濟生活,是更 生方案之條件是否公允,當係以債務人是否以其現有之資力 ,扣除必要生活支出後,已盡其最大能力清償為斷。而法院 於認可更生方案時,除有同條例第63 條 或第64條第2 項所 列各款情形外,尚非不得斟酌債務人之資力狀況,依債務人 所提更生方案之還款成數、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有無浪費 之情事,及債務人實際生活上有無特殊困難等情狀,加以考 量,而裁量認可更生方案。 ㈡本件債務人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於102年6月10日 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於102年9月6日以102年度消債更字 第14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而觀諸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3年2月 10日以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2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所 認可之更生方案,其更生條件係以每月為1期,每期清償金 額為8,000元,分72期清償,為期6年,清償總額為576,000 元,償還成數為6.74%,於每期當月15日前依債權比例,按 期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 予各金融機構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核與消債條例第 53條第2項之規定無違。經查,債務人現任職於匯聚國際顧 問股份有限公司,並有薪資所得,依卷附債務人提出更生方 案記載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薪資收入為23,000元,有該 公司出具之薪資證明可稽(見102年度司執消債更第142號卷 第138頁),而債務人所列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必要 支出約為14,606元(包含勞健保費、膳食費、交通費、醫療 費、水、電、瓦斯費及個人手機費),已低於行政院主計處 公布之103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794元(此為 臺北市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之60%),堪認其已有積極清 理債務之誠信並盡最大努力清償債務。再以債務人所列各項 支出內容,包括消費性支出之膳食費4,500元、交通費1,800 元、勞健保費1,664元、個人醫療費2,000元、個人手機費31 4元、水電瓦斯費1,544元、機車油料600元、日用品費1,500 元等金額(見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42號卷第143頁),均 屬基本、必要之開銷,難認有何浪費、奢侈之情形,應認該 更生方案屬公允、適當、可行後予以認可,尚無違誤、不當 之處。又按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應否認,係以是否公允為斷, 而所謂公允,應審酌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利弊衡平、債務人之 清償能力與清償誠意及社會公益等因素為綜合判斷,非以還 款成數、金額為絕對標準,而本件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清 償成數雖僅為總債權額之6.74%,然債務人履行期限為6年 ,並以其固定收入扣除個人上開必要支出之餘額逾9成列為 本件更生方案每期之履行條件,應認債務人已為更生方案盡 最大之努力而屬合理。 ㈢又債務人於91年12月3日遭保誠大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解僱 ,嗣因發生車禍休養,長達1年4個月無工作收入,之後陸續 任職富爸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鍋寶股份有限公司、怡和餐 飲股份有限公司,有債務人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可佐(見卷第20頁),而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 分所得為282,871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348,576元後已無餘 額。再參諸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除有每月薪資所 得收入外,名下僅有82年出廠之福特汽車一部(業經報廢回 收,見102年消債更字第141號卷補證2號行政院環保署廢機 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及1,930元之股票投資,此有100、10 1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見102年司執消 債更字第142號卷第38-39、41-42頁),亦無保單解約金( 見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42號卷227頁)。從而,本件尚無 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4款所載不得為認可之事由存在 。異議人滙豐銀行主張債務人低估薪資收入云云,未舉實證 以實其說,並非可採。 ㈣按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 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且依消債條例第63條第1項、第64條 第2項之規定,業已為確保債權人權益,而就法院認可更生 方案設有相當限制,其中並無債務人如有奢侈、浪費或不當 理財等消極事由,可知對於選擇更生程序清理債務之債務人 ,消債條例並未明文將有不當理財之債務人排除不予適用。 是以,債務人倘非有消債條例第63條第1項、第64條第2項之 規定,法院自不得僅以債務人有不當理財之原因,而不予認 可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是否公允,不能僅從清償成數判斷 之,倘債務人所列收入確實、支出亦屬必要,並以收入扣除 支出之餘額用供清償,其更生方案即堪認適當。查本件債務 人循更生程序重建經濟生活,並業將其既有之薪資及固定收 入等可處分所得,於扣除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 9成用於清償債務,且該更生方案司法事務官審酌後核屬公 允、適當、可行,法院自得以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縱債務 人因收入不豐而僅能清償債務總金額之6.74%,然更生方案 履行期間長達6年,非屬短期,債務人勢必緊縮開支,按期 履行,方能達到更生之目的,形同對相對人於更生方案履行 期間之經濟生活有相當之限制,換言之,債務人係以更生方 案履行期間之經濟不自由,換取債務之減免,其已盡最大努 力與誠信而為清償,尚難謂有不公允之情形。異議意旨認此 部分有違公平正義務原則云云,洵無足取。 四、綜上所述,本件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上開情狀,認債務人 所提更生方案,其更生條件公允、適當、可行,且又查無相 對人有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 事由存在,而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同條例第64條第1 項規定,裁定認可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異議人之異議,並非有理,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消債條例第15條,民事訴 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