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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保險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保險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川祥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家渝 被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度保險字第14號給付保險金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 伍拾壹萬柒仟壹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捌仟肆 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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