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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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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保險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保險字第3號 原   告 一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富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 金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28萬87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656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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