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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保險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保險字第64號 上 訴 人 百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德 訴訟代理人 潘雅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103 年 度保險字第64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 2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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