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保險字第64號
上 訴 人 百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文德
訴訟代理人 潘雅琪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103 年
度保險字第64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
2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