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保險字第64號
上 訴 人 百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文德
訴訟代理人 潘雅琪
被
上 訴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 月
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4 年2 月11日裁定限其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4年2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
惟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
可參,
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