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陳廷堃
再審
被告 萬大土壤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元聖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7
日所為之102年度勞簡上字第36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3,150元,限再審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再審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張志全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