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勞執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林大主
相 對 人 永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政緯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0三年八月二十七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
果
所載「資方同意於103年9月5日將和解金新臺幣12,000元全額
一次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
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3年8月27日
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
臺幣12,000元,並於103年9月5日前匯款至聲請人原領薪資
帳戶
等情,有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在卷
可稽;
惟相對人
迄今未依調解方案給付,亦有聲請人提出之中國信
託銀行新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台幣帳戶存摺內頁明細
影本附卷
可參。是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之規定,
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