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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勞執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執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林大主 相 對 人 永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政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0三年八月二十七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 果所載「資方同意於103年9月5日將和解金新臺幣12,000元全額 一次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3年8月27日 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 臺幣12,000元,並於103年9月5日前匯款至聲請人原領薪資 帳戶等情,有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在卷可稽相對人今未依調解方案給付,亦有聲請人提出之中國信 託銀行新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台幣帳戶存摺內頁明細 影本附卷可參。是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之規定, 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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