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勞執字第29號
抗 告 人 永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政緯
相 對 人 林大主
上列
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3年度勞執字第29號
聲請勞資爭議執
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
本件應徵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