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勞執字第33號
聲 請 人 陳耀宗
相 對 人 艾安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德美榮子
上列
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
強
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權益維護
促進會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調解方案第一項
所載「資方同意給
付勞方
資遣費16,334元、103 年7 月薪資31,382元及油資補貼4,
173 元,共51,889元,扣除預發之油資7,238 元,共計新臺幣44
,651元,並於103 年8 月23日前將前述金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
。」中之新臺幣壹萬參仟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3 年7 月28
日經臺北市政府調解成立,兩造
合意「資方同意給付勞方
資
遣費16,334元、103 年7 月薪資31,382元及油資補貼4,173
元,共51,889元,扣除預發之油資7,238 元,共計新臺幣44
,651元,並於103 年8 月23日前將前述金額匯入勞方原薪資
帳戶。」。
詎相對人僅餘103 年8 月23日前匯入伊薪資帳戶
新臺幣(下同)3 萬1,651 元,剩餘1 萬3,000 元則未給付
,為此,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
行等語。
二、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經查,兩造關於給付工資之勞資爭議,前經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勞動法權益維護促進會勞資爭議調解會議調解成立如主
文第1 項所示之內容,
業據聲請人提出103 年7 月31日府勞
動字第00000000000 號函
暨103 年7 月28日調解會議紀錄、
存摺為證,則聲請人就已屆期未據相對人履行之1 萬3,000
元部分,聲請強制執行,
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至
於聲請人第二項聲明「如對方有
異議,可請雙方出面協調說
明之。」,並未說明其請求之依據,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
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
條第1 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