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勞執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執字第46號 聲 請 人 李秀霞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中建大樓管理處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給付退休金之勞資 爭議已於民國103年9月17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調 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提議給予聲請人 新臺幣(下同)7萬5,000元之慰問金,相對人竟未依勞資 爭議調解內容給予聲請人7萬5,000元慰問金,為此依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給付退休金勞資爭議雖經中 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於103年9月17日調解成立,該次調 解成立內容為「調解方案:建議資方(即相對人)考量勞 方(即聲請人)長期提供勞務,且具身障高齡身份,為照顧 其生活,同意推薦其向科泰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續任職, 並同意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提議新台幣7萬5仟元整之慰問 金予勞方,以達成和解。」,可知相對人僅同意於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中「提議」給付聲請人7萬5,000元之慰問金,並 已同意給付聲請人7萬5,000元之慰問金,此有聲請人提出之 103年9月17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7頁),是聲請人請求本院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調解所未成立之內容,核與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9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志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