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勞執字第46號
聲 請 人 李秀霞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中建大樓管理處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
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
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給付退休金之勞資
爭議已於民國103年9月17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調
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中提議給予聲請人
新臺幣(下同)7萬5,000元之慰問金,
詎相對人竟未依勞資
爭議調解內容給予聲請人7萬5,000元慰問金,為此
爰依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給付退休金勞資爭議雖經中
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於103年9月17日調解成立,
惟該次調
解成立內容為「調解方案:建議資方(即相對人)考量勞
方(即聲請人)長期提供勞務,且具身障高齡身份,為照顧
其生活,同意推薦其向科泰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續任職,
並同意於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中提議新台幣7萬5仟元整之慰問
金予勞方,以達成和解。」,可知相對人僅同意於
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中「提議」給付聲請人7萬5,000元之慰問金,並
非
已同意給付聲請人7萬5,000元之慰問金,此有聲請人提出之
103年9月17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影本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 7頁),是聲請人請求本院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調解所未成立之內容,
核與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9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志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