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勞執字第7號
聲 請 人 李尚澤
相 對 人 建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榮珍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
方案第二項
所載「有關和解金額新臺幣70,000元整(得另扣稅金
),勞資雙方同意資方分兩期匯款給付(匯入勞方領薪帳戶),
資方應於102年8月31日匯給勞方新臺幣35,000元、於102年10月3
1日匯給勞方新臺幣 35,000元」之調解內容,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經新北
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於民國102年7月24日調解成立,資方
同意分兩期匯款給付勞方新臺幣(下同)共計70,000元(匯
入勞方領薪帳戶),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惟相對人
迄未
履行給付義務,多次電詢均未給予答覆,為此
爰依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
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
裁
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3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經查,
兩造關於給付工資等之勞資
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內容,
業據聲請人提出102年 7月24日勞資爭議
調解會議紀錄影本為證,而相對人未於102年8月31日及10月
31日分別依調解內容履行匯入35,000元,有聲請人提出之存
摺內頁明細影本
可佐,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
上開調解履行
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
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