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
勞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怡中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韓晉全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琛宇、游本佑、郭環江、陳銘輝、王天
立、施聲華因103年勞訴字第1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50,000元,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合新臺幣42,3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