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勞訴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23號 原   告 王明正 被   告 欣豐食品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提起民事 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 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