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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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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勞訴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綠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玲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庭輝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對 於本院民國104年10月2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6,3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3,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 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 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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