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
勞訴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綠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玲珠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庭輝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對
於本院民國104年10月2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
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6,3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3,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又上
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
期
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