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
勞訴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綠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玲珠
被
上訴人 高庭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
10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
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
11月9日裁定限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11
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
正(參見卷附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
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