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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勞訴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綠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玲珠 被上訴人  高庭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 10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 11月9日裁定限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11 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 正(參見卷附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其上訴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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