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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勞訴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89號 原   告 謝建國 訴訟代理人 顧慕堯律師 受 告知人 鳳慶航空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優比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國基 訴訟代理人 陳黛齡律師       楊永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7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 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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