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勞訴字第 2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2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管政綸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縱橫傳訊公關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立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44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