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
勞訴字第2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管政綸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縱橫傳訊公關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立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44萬元,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合新台幣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東紅